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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及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 点击次数:2690

  •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及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符合《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已通过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zjsti.kjt.zj.gov.c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申报组织

    1.各申报单位请于2021年8月5日之前在线填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扫描件,线上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填报说明见附件2),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在线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在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在网上予以提交上报,出具书面推荐函附《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并报我厅。

    二、2020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一)评价对象

    已通过认定的所有省级(不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评价组织

    我厅将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采用2020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与评价相关的其他信息(详见附件4)由各市科技局负责统计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和被评价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对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审核。

    (二)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各市、县(市、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的要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和发展工作,按要求及时做好审核和推荐。

    (三)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在孵科技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用足用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的平台资源,为在孵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展示路演、资本对接和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联系人

    业务咨询联系人: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史鸿彬0571-88217770;

    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0571-87054109。

    网络咨询联系人:

    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陶砾0571-87054113。


    附件:2.省级科技企业化器申报材料填报说明.pdf

    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化器申报材料填报说明.pdf

    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2020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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