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Enterprise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双创孵化载体”)、投融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浙江省各类双创孵化载体的交流和自律,发挥协会作为政府、载体、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整合创新创业资源、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培育优秀创新创业文化,不断增强省内各双创孵化载体的整体孵化能力,充分发挥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从而促进我省科技双创孵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住所: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研报告,全面反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推动我省各类双创孵化载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同行业合作,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好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协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友好关系。
(五)搭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定期组织行业外出考察、参观访问、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为双创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辅导,为其提供项目规划、决策咨询、宣传报道、产业调研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服务。
(七)面向双创孵化载体及其在孵企业(项目)内的从业人员举办上岗培训、战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风险投资、专业技术、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等多方面业务培训,举办各类型、各层次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和主题论坛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于助力于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业规范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解散与清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是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监事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会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有权向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六)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任何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