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企业的机制,根据《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杭科计[2015]2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度科技企业引入投资的企业进行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列入“雏鹰、青蓝”计划企业或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等。
2、申报主体必须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款,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这个期间内,实际享有投资款的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上的单笔投资款之和超过300万元(含)。
3、申报主体必须有银行贷款支持,银行贷款金额不限,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这个期间内,申报主体实际享有贷款的时间在12个月(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
将投资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单笔投资款之和定义为X。
实际享有投资款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上的单笔投资款之和 | 最高资助金额 |
300≤ X <500 | 30+(X-300)*3% |
500≤ X <1000 | 40+(X-500)*2% |
X ≥1000 | X*5%(不超过100万) |
以上初创期科技企业是雏鹰和青蓝计划培育企业的,企业有银行贷款,财政科技资金已经贴息的视同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五份:
1. 初创期科技企业引入投资申请资助表(附件1);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机构资质认定材料(例如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等);
3.申报主体从工商登记部门获取的并盖有工商部门档案红章的最新的公司章程以及历次章程修正案(至少一份原件);
4.申报主体收到投资款的银行进账单凭据以及对应的会计凭证复印件,若申报主体引进创业投资机构是以老股转让的形式,则本条资料无需提供;
5、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申报主体收到银行贷款的银行进账单凭据以及对应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请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经发局)等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汇总表(附件2)电子稿和打印稿及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报市科委,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杭州市惠兴路2号,杭州科技大厦603室)
联系人:吕克斐 0571-87025452 lkf@hznet.com.cn
杨小兵 0571-870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