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开区、临江高新区科技局、城西科创区产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16〕102号)规定,现对我市国家级孵化器(输出方)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接受方)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开展征集备案,并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给予一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全市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备案要求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的备案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输出方营运状况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管理和品牌输出的能力,能提供孵化器发展必要的资源和服务。
2.接受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主体明确,独立核算,并未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
3.输出方和接受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和推进孵化器健康发展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有效文件。
4.备案材料须经所在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报受理
备案需填报的相应材料,包括《杭州市国家级孵化器管理和品牌输出备案登记表》,双方签订的有效合作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合作共建的规划和计划等相关材料,双方的营业执照。备案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受理时间及受理部门
1.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2.受理部门:市科委委托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备案登记 联系人:刘 斌 87068521
政策咨询 联系人:潘学冬 87060184
地 址:杭州科技大厦3楼(杭州市惠兴路2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