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两创办〔2017〕17号
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创业品牌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创业品牌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强创业品牌活动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和《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品牌活动是指由政府部门主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或者由社会机构主办,以众创空间、创业者、投资人为主要参加对象,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广泛影响力的活动,包括创业论坛、创业教育、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创业环境宣传、创业项目或创业者电视秀等,重点宣传杭州创业创新环境和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者、投资机构向杭州集聚。
允许社会机构主办类创业品牌活动按照“自愿组合、同类归整、强强联合”的原则申报品牌活动。企业等社会机构在自愿、自主基础上联合举办同类型活动,并主动整合、联合申报,视作一项品牌活动。
第三条 创业品牌活动资金在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社会机构主办类创业品牌活动是指由众创空间、社会机构(企业)或众创空间联合社会机构(企业)主办的活动。联合申报的社会机构主办类创业品牌活动,牵头申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经费下拨至牵头申报单位。牵头申报单位应与联合申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政府补助经费分配原则等内容形成一致意见,在协议中进行清晰明确表述。协议应在立项前报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高新处分别备案。
社会机构主办类创业品牌活动数量不超过7项;政府部门主办类创业品牌活动数量不超过3项。单项活动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品牌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申报单位是:市有关部门、市级及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经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具有举办创业创新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组织创业活动的能力和经验。当年有行政处罚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予以立项。
第五条 创业品牌活动评审标准:包括品牌活动开展的时间、主题、内容、过程和预期效果等,创业创新主题鲜明,杭州元素丰富,内容形式新颖,有力宣传杭州创业创新氛围和政策,引起国内外主要媒体和创业者、投资者的关注与参与。
第六条 创业品牌活动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1)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2)专家费;(3)宣传费;(4)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七条 创业品牌活动的管理流程。
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品牌活动由市级相关部门提出,承办单位申报,经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资助方式为事先资助方式,分两期补助,首期资助不高于补助额的50%。活动承办方须与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书。在活动结束后,依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提出资助方案,提交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核定资助金额后,拨付余款。
社会机构主办的品牌活动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其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方式,在活动结束后,市科委依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提出资助方案,提交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资助金额后,拨付资助资金。
第八条 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创业品牌活动的监督和绩效追踪。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社会机构和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构成违法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创业品牌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杭两创办〔2016〕15 号)既行废止。本办法在“两创示范”期内有效,由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组织实施,市两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