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14〕16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为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促进孵化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孵化器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孵化器发展是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个性化、多元化创新需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倍增、两提高”的重要措施。
20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孵化器建设和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孵化器发展,全面促进孵化体系建设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总要求,坚持“专业化、产业化、企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以培育产业源头企业、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为目标,完善高新技术服务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打造国内一流的孵化器集群,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发展目标。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孵化服务网络化、孵化模式多元化、服务资源国际化、服务能力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到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国内知名、区域领先、专业特色鲜明的孵化器。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80家,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80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50家;依托孵化器,集聚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创业要素。80%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80%具备天使投资或持股孵化功能,70%形成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在孵企业超过10000家,毕业企业累计超过5000家,40%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成长性企业。累计孵化场地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
三、完善孵化机制,构建企业培育生态链
围绕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不同需求,以孵化器为基础,以企业孵化为核心,建设与科技企业需求相适应的“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链。
新建一批孵化器。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强县应结合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加强孵化器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建设孵化器;鼓励大型企业、成功企业家、科研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参与建设孵化器,集聚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等。
推进“创业苗圃”建设。支持孵化器建立“创业苗圃”,鼓励有创业意向的科研人员、大学生、留学人员等开展创业见习实习;为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的经营素质和技能;开展选苗、育苗和移苗入孵工作,加快实现“从想法到公司”的转变。
加强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园区和经济强县市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建立服务于高成长企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推动孵化器为完成孵化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充分满足毕业企业对于经营场所、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个性化发展需求。
加强与产业园合作。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与特色产业园进行对接合作,孵化器、加速器不断向产业园输送新兴科技企业。孵化场地面积较大的孵化器待条件成熟后兴建加速器和产业园,为入孵科技企业提供成长过程中的一条龙服务。形成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加速企业成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四、创新孵化模式,构建多元化发展格局
鼓励一批孵化器依托自身优势,建立适合新经济模式的新型孵化形态,形成孵化器特色化、多元化发展格局,进一步增强孵化行业的创新活力。
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发展。鼓励商业模式新、运行机制活、资源聚集度高的创新型孵化器和创业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建设一批以创新工场、车库咖啡屋等为代表的模式新颖、形态多样的创新型孵化器,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新型创业孵化平台。
鼓励孵化器连锁化发展。支持服务模式先进、孵化经验丰富、有实力的孵化器建设分园、分孵化基地,输出管理和服务,推广其孵化服务品牌、运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提高孵化器的盈利能力和社会效益。
加强各类孵化器的协同合作。鼓励省内具有特色优势的孵化器之间建立协作网络,加强服务交流;鼓励服务模式先进的孵化器与国内其它地区孵化器开展合作,举办交流活动,初步形成各类孵化器信息互动、资源互补的新局面。
五、建立特色服务平台,构建专业服务体系
鼓励孵化器利用技术、资金、市场等优势,建立以专业技术服务、创业指导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天使投资服务和市场拓展服务等为特色的孵化服务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孵化服务模式,提供专业化服务。
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孵化器依据自身产业定位,通过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联合共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等提供专业服务,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探索“孵化+创投”的孵化发展模式,鼓励孵化器联合社会资本成立投资基金,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服务平台等广泛参与,提升孵化器投资服务能力。加大与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缓解在孵企业融资难问题。
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支持孵化器联合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会展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宽孵化器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创新创业企业多方面的需求。
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创业导师服务队伍,聘请成功创业者、知名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高校院所专家等优秀创业实践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创业辅导,完善“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孵化服务机制。
六、加强产业孵育功能,提升孵化器产业培育水平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特色高新园区的建设支持孵化器聚焦优势专业领域,提高产业培育能力,增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强化专业孵化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助推作用。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结合各市、县(市、区)自身特色产业布局和高新园区的建设规划,在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农业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新建一批专业孵化器,培育一批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孵化器的产业培育能力,推进区域新兴产业的发展。建设孵化器的同时应综合考虑承接产业发展的辐射区,加强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一批特色产业聚集区。
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孵化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支持有能力的在孵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合作,转移转化一批新技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孵化器进行在职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职务发明成果在孵化器内转化所得的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推进孵化器国际化发展。链接全球创新资源,鼓励境外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设立国际企业孵化器,支持各类孵化器引进一批国外服务模式先进的孵化器或投资基金,带动我省孵化器模式创新。支持孵化器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对接,开展技术交易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引进一批国际领先的原创技术落户我省。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到我省创业,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
七、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科技部门积极会同发改、教育、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各级高新园区、科技园区和经济强县(市)要加大财政投入,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为目标,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引导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省级安排3亿元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加大对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按孵化器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完善促进各类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与天使投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扶持政策。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高新园区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企业。
加大支持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的,其公用服务设施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高新区设立种子资金、基金,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才转化成果创办企业的,种子资金可以投资方式提供启动资金支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比例配套,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
完善评价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孵化器发展规律的社会化评价体系,提高孵化器评价的科学性,完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和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绩效突出的孵化器优先给予支持。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发挥孵化器行业协会等孵化器相关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服务全省孵化器发展的信息平台,举办交流、研讨等活动,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孵化器之间合作交流,塑造我省孵化器品牌,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扩大创业孵化体系的社会影响力。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宣传,推广先进模式和经验、打造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品牌影响力。加强对孵化器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者三个层次的培训,通过定期举办孵化器培训班,不断提高孵化器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6日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