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15〕19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现将《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25日
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2号)精神,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创业天堂、创新高地,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第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浙江省众创空间联盟)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协调、政策辅导、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个人。
(二)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业工位100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四)众创空间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客企业(团队)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3个以上。
(五)众创空间应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第七条 众创空间启动运行3个月后,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属地县(市、区)科技部门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在线填写《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报省科技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科技部门建立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考核评价对象是在省科技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
考核评价择优委托第三方进行。对全省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并授予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称号。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提高众创空间绩效。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成功从众创空间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创业企业的数量。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提供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案例及次数;利用网上技术市场等平台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数。
(三)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四)提供创业成长服务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园区等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情况。专(兼)职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辅导活动的次数。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以及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次数。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充分挖掘地方和自身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包括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第七款“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创业服务”指标采取附加分方式,经评价机构评审认定创业服务确有创新并对其他众创空间具有借鉴意义的,视情每项给予1分的加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的评价程序
(一)各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当对照第九条评价内容,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在线填报《浙江省众创空间运行绩效自评表》(见附件2)。总量评价统计数据采取累计加总方式,增量评价为较上一年度增加情况,总量评价和增量评价权重各占50%。
(二)省科技部门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相关指标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全省众创空间发展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期间省科技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全面或抽样方式对众创空间自评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
(三)按照综合评分高低,每年增选不超过20家优秀众创空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奖励。已获得优秀众创空间称号的,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但不重复给予奖励。滚动增选的20家优秀众创空间通过省科技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协助做好众创空间自评工作,核实相关数据和情况。
(二)获得奖励的优秀众创空间有义务介绍相关管理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补贴众创空间的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天使或创业投资等。用于其他合理用途的,经报属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doc